粤国税发[2000]117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0]4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提出 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审批权限 纳税人发生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净损失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层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净损失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二、财产损失扣除的申报 纳税人发生的财产损失,应按照《通知》第二条规定报送的资料并填写《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附后)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纳税人不能提供相关详细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不予受理。 三、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 对纳税人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税务机关应采取即报即批的办法进行审批管理。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纳税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后,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核实,并根据审查核实情况,及时提出初审意见,呈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批。上级税务机关应及时审批或调查核实。 四、实行汇总和合并申报纳税的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由所在地税务机关按本通知规定就地管理。 五、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表 附件: 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 申请单位名称(盖章) 填报日期: 金额单位: 元 发生损失的财产名称 申请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的理由: 发生的财产净损失(金额) 发生财产损失的时间 申请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的金额 附送证明资料(名称): 1、 2、 3、 4、 县国家税务局意见 市国家税务局意见 省国家税务局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