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9月7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1999)28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 为鼓励境外加工贸易和实物境外投资,支持援外项目的顺利进行,下列项目免缴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 1. 援外项目; 2. 不涉及购汇及汇出外汇的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 3. 中方全部以实物出资的境外投资项目。 上述项目的国内投资者办理境外投资企业登记备案手续时,应提交《境外投资利润汇回承诺书》, 请遵照执行。